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基本编码:JN370890SFJ370723007000
实施编码:1137080123456789084370723007000
事项版本:6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健康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62-63号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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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放射工作人员证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62-63号 电话:0537-3255630 电子邮箱:jngxqjwc@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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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邮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3月卫生部令第5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纸,医用辐射机构须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非医用辐射机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放射卫生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纸,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2年内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2年内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 是 | 无 | 无 |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纸,放射工作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2年内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放射工作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2年内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是 | 无 | 无 |
个人身份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 | 是 | 无 | 无 |
个人剂量监测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纸,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1年以内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由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放射工作人员证受理申请 | 0个工作日 | 受理申请 |
培训 | 人员培训 | 0个工作日 | 完成培训 |
发证 | 合格后发证 | 0个工作日 | 发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 济宁高新区蓼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62-63号
电话:0537-3255630
电子邮箱:jngxqjw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