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基本编码:JN370890SFJ370111003002
实施编码:1137080123456789087370111003002
事项版本:6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区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64-65号综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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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证书.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64号窗口 电话:(0537)6539070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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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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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 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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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不需要);(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六)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预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符合职权范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自备 | 是 | 无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无业务主管单位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依据章程示范文本制订 | 是 | 无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依据章程示范文本制订 | 是 | 无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依据示范样表制定 | 是 | 无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依据示范样表制定 | 是 | 无 | 无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依据示范样表制定 | 是 | 无 | 无 |
捐资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依据示范文本制定 | 是 | 无 | 无 |
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相关表格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依据示范样表制定 | 是 | 无 | 无 |
验资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其他 | 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是 | 无 | 无 |
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模板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依据示范文本制定 | 否 | 无 | 无 |
慈善组织设立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依据示范样表制定 | 是 | 无 | 无 |
相关人员兼职批复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干部管理权限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模板出具批准兼职的文件 | 是 | 无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参照示例样表填写制作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成立登记阶段) | 对网报材料和纸质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 | 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材料,并形成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并将材料退回。 |
初审(成立登记阶段) | 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0个工作日 | 形成初审意见,报上级审批;初审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
审批(成立登记阶段) | 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批。 | 0个工作日 | 审批通过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审批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对于提交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核,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 济宁高新区蓼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验资报告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结果名称:《验资报告》
常见问题
问题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吗? |
解答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目前不可以使用土地、资产、知识产权等评估作出开办资金。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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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64号窗口
电话:(0537)6539070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