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港澳台回来定居(恢复户口)及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基本编码:d46783dd-7783-44a4-a5e5-0445d979d376113708000042312011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120114370709009009
事项版本:1241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各派出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各分大厅: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公安服务区136-140号综合受理窗口及各分大厅(洸河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洸河街道任城大道36号1-2号窗口;柳行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北一路2号1-2号窗口;黄屯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黄屯街道市场路89号1-2号窗口;王因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黄屯街道黄王路197号1-2号窗口;接庄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接驾庄路9号1-2号窗口;三贾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智能路2号1-2号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回国定居或加入中国籍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山东省居住证.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4楼137公安窗口 电话:0537-2568634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公通字〔2021〕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或者旅行证,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七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公通字〔2021〕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或者旅行证,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七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三款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华侨回国定居,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出境定居签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公安厅核发 | 是 | 无 | 无 |
公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若借款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需提供公证书原件到场办理 | 否 | 无 | 无 |
入籍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公民提出申请 | 0 | 受理 |
办理 | 打印户口簿 | 0 | 打印户口簿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高新区蓼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在哪里办理 |
解答 | 高新区洸河派出所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4楼137公安窗口
电话:0537-2568634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