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备案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建设项目服务区90Z-98号综合受理窗口

基本编码:ce858a68-ec81-4fea-b983-16a389f0f0a3113708012345678907

实施编码:1137080123456789074373017019001

事项版本:1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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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住保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BA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建设项目服务区90Z-98号综合受理窗口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备案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无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建设项目服务区90Z-98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7-3255052
监督投诉方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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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鼓励非住宅物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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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鼓励非住宅物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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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令号(文号) 建住房〔2003〕13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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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令号(文号) 建住房〔2003〕13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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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资料齐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招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需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主管部门签章的项目总平面图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项目竣工交付前,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还需要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协议、已购房业主同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确认函以及开发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备案办结 办结存档 0 办结
审核 审核 20 审核
受理 受理 0 受理

流程图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备案流程图.jpg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0537-566780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是如何约定的
解答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建设项目服务区90Z-98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7-325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