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基本编码:e9e3ae10-6cc0-474e-bd36-9839037a8170113708012345678907
实施编码:1137080123456789074373017028001
事项版本:1240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BA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建设项目服务区90Z-98号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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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建设项目服务区90Z-98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7-2363935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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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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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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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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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的相关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无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出具备案凭证 |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备案凭证。 | 0 |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备案凭证。 |
出具不予备案凭证 | 建设单位报送相关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机关出具不予备案凭证 | 0 | 不符合备案条件,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备案凭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 0537-56678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一次性办好? |
解答 | 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建设项目服务区90Z-98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7-2363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