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

基本编码:JN370890GAJ37020922105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120114370209221050

事项版本:10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全天 办理地点 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电话:0537-256867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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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具体规定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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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 调查取证,并审查违法事实是否符合案件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做出处罚决定

流程图

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流程图.jpg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济宁高新区蓼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7)271501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收集证据?
解答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需要依法按照程序取证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568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