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90GAJ370209221050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120114370209221050
事项版本:1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全天 | 办理地点 | 济宁高新区公安分局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568679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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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 | 调查取证,并审查违法事实是否符合案件标准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做出处罚决定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 济宁高新区蓼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收集证据? |
解答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需要依法按照程序取证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568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