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90SJJ370231083000
实施编码:1137080123456789094370231083000
事项版本:1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2楼708室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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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63315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五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3月修正,2019年第3次修订)第三十七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 0531-8613298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 济宁高新区蓼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是多少天? |
解答 | 一般从立案到做出处罚决定90日。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6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