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2楼708室

基本编码:JN370890SJJ370231083000

实施编码:1137080123456789094370231083000

事项版本:15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T2楼708室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电话:0537-236331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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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五 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3月修正,2019年第3次修订)第三十七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jpg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济宁高新区蓼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7-271501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是多少天?
解答 一般从立案到做出处罚决定90日。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6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