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基本编码:7e8a6ec3-9d40-4ec9-b6c9-2817e5f3a291113708012345678905
实施编码:1137080123456789054373060004001
事项版本:1241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能源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BA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建设项目服务区90Z-98号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备案登记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市民中心三楼90z窗口 电话:0537-6539002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款 管道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款 管道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备案材料真实完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暂无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暂无按照省、市、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文件提供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 0.5 | 合规备案,不合规补充材料 |
审查 |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材料进行审核 | 1 | 审核合格或需要企业补充材料 |
受理 | 接受企业提交的备案 | 0.5 | 受理或者不受理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 | 任城区洸河路西首,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济宁高新区蓼河路7号,鱼台县湖陵一路南首路东 | 0537-6772123,0537-3431049,0537-2715015,0537-6211533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办理时限多长时间? |
解答 | 自收到备案申请起4个工作日。 |
问题 | 备案依据是什么? |
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市民中心三楼90z窗口
电话:0537-653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