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基本编码:0704431f-9cde-466c-942e-41101d79c3ef12370800670510106J
实施编码:12370800670510106J4373016004001
事项版本:1240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危废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BA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建设项目服务区90Z-98号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审核通过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96号窗口 电话:0537-2363252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二款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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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二款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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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二款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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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填写完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依据原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制定。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 0 | 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 |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文本格式要求。 | 0 | 符合要求备案通过,不符合要求退回修改。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廖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可在什么地方办理? |
解答 | http://103.239.155.229:8129/bsp/company/login/gf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96号窗口
电话:0537-236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