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力资源服务区40-49号综合受理窗口

基本编码:5f22b8d9-8480-4ac4-8e54-6a0e8ca3d3f211370800004234373T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4373T4372014918001

事项版本: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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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力资源服务区40-49号综合受理窗口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无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材料齐全,当日办理
办理结果名称 办理档案接收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二楼46号窗口
电话:0537-7813012
监督投诉方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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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21〕11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第一款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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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第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21〕11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第一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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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单位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开户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其新接收员工的人员档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身份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是 无 无
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或单位介绍信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用人单位出具 是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出具调档函 符合调档条件的为其出具调档函 1 符合调档条件的为其出具调档函
申请 提交申报材料:属于单位委托存档的,提供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属于个人委托存档的,提供存档人员身份证件。 0 审核通过出具调档函,不符合调档条件的告知原因退回。

流程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流程图.jpg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济宁高新区廖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7-271501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档案可以提出自己保管吗?
解答 不可以,档案严禁个人持有。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二楼46号窗口
    电话:0537-781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