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基本编码:5f22b8d9-8480-4ac4-8e54-6a0e8ca3d3f211370800004234373T
实施编码:11370800004234373T4372014918001
事项版本:1241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力资源服务区40-49号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办理档案接收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二楼46号窗口 电话:0537-7813012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21〕1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第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21〕1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第一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单位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开户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其新接收员工的人员档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或单位介绍信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用人单位出具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出具调档函 | 符合调档条件的为其出具调档函 | 1 | 符合调档条件的为其出具调档函 |
申请 | 提交申报材料:属于单位委托存档的,提供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属于个人委托存档的,提供存档人员身份证件。 | 0 | 审核通过出具调档函,不符合调档条件的告知原因退回。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 济宁高新区廖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档案可以提出自己保管吗? |
解答 | 不可以,档案严禁个人持有。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二楼46号窗口
电话:0537-781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