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基本编码:ac248bb5-319f-4165-8227-587810e9069111370800MB2847563R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47563R4370730030001
事项版本:1240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办税服务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税务服务区4-16号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高新区科技路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8-16号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7-5171205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企业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补充提供的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送达 | 送达 | 0 | 无 |
决定 | 决定 | 1 | 局长审核岗人员对审核人员或复审人员转来的审核结果(准予或不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传递至申报受理环节;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至上一环节岗位。 |
审查/核准 | 审查/核准 | 4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
受理 | 受理 | 0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
申请 | 申请 | 0 | 无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7号 | 0537-517548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
解答 |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高新区科技路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8-16号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7-5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