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服务区60-64号综合受理窗口

基本编码:165bcc34-28e1-4b07-aaff-445f74a07f2b113708012345678908

实施编码:1137080123456789084371023010001

事项版本:1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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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卫生健康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服务区60-64号综合受理窗口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29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对×××医院评审结果的公示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暂无.docx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64-65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7-3255630
监督投诉方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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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国卫医政发〔2022〕31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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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国卫医政发〔2022〕31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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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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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山东省综合性医院等级评审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卫健委核发) 是 无 无
山东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卫健委核发) 是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结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基础上,制发发布评审结论的通知。 11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基础上,制发发布评审结论的通知。
受理 在医疗机构申请现场评审的基础上完成现场评审评价,做出评审结论。 10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医院评审结果确定办法》规定若符合标准要求,中医医疗机构依据《山东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现场评审予以通过并做出评审结论,反之不予通过。
申请 医疗机构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 8 如材料不齐全,2个工作日内告知补证及提交期限;若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2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

流程图

医疗机构评审流程图.png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7号 0537-517548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何时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解答 复审到期前三个月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64-65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7-325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