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

基本编码:165bcc34-28e1-4b07-aaff-445f74a07f2b113708012345678908
实施编码:1137080123456789084371023010001
事项版本:1240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卫生健康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服务区60-64号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29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对×××医院评审结果的公示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暂无.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64-65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7-3255630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医政发〔2022〕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医政发〔2022〕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综合性医院等级评审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卫健委核发) | 是 | 无 | 无 |
山东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卫健委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基础上,制发发布评审结论的通知。 | 11 |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基础上,制发发布评审结论的通知。 |
受理 | 在医疗机构申请现场评审的基础上完成现场评审评价,做出评审结论。 | 10 |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医院评审结果确定办法》规定若符合标准要求,中医医疗机构依据《山东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现场评审予以通过并做出评审结论,反之不予通过。 |
申请 | 医疗机构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 | 8 | 如材料不齐全,2个工作日内告知补证及提交期限;若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2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7号 | 0537-517548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何时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
解答 | 复审到期前三个月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64-65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7-325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