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基本编码:bc29a4ef-48ae-4bb9-b0d1-8fdf9cbd1fe111370800MB2847563R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47563R4371030074001
事项版本:1240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办税服务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税务服务区4-16号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样本.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高新区科技路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8-16号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7-5171205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附件3)。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附件3)。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送达 | 送达 | 0 | 无 |
办结 | 办结 | 0 | 出具决定文书 |
受理并审查 | 受理并审查 | 0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申请 | 申请 | 0 | 无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7号 | 0537-5175480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解答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高新区科技路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8-16号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37-5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