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建设项目服务区90Z-98号综合受理窗口

基本编码:aa216ef1-f844-44e4-9f89-eb8ddc7b252512370800670510106J

实施编码:12370800670510106J4373016013001

事项版本:12409

  • 在线申报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BA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崇文大道5566号济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建设项目服务区90Z-98号综合受理窗口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无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96号窗口
电话:0537-2363252
监督投诉方式 无
查看全部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 原环境保护部
发布令号(文号) 环发〔2015〕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 原环境保护部
发布令号(文号) 环发〔2015〕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第二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原环境保护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令第3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提交齐全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流程图.jpg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0537-771050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廖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7-271501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5566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96号窗口
    电话:0537-236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