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

基本编码:JN370890HTJD9688b4147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197M59688b4147000
事项版本:1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实施主体 | 黄屯街道办事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景云路金色嘉苑中区南圆楼一楼黄屯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区A4-A5号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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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镇(乡、街道)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黄屯街道景云路金色嘉苑中区南圆楼黄屯街道为民服务中心A5窗口 电话:0537-3238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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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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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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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 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 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十八条 社保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 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 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 《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 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 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允 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 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 场办理。 第三十九条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 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 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 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 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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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时,社保机构进行注销登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注销人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复印纸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身份证后,持有效期内身份证办理 | 是 | 无 | 无 |
注销人社保卡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复印纸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向参保地社保窗口提交制卡申请后,前往各大银行办理制卡 | 是 | 无 | 无 |
火化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复印纸 | 申请人自备 | 殡仪馆发放 | 是 | 无 | 无 |
继承人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复印纸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身份证后,持有效期内身份证办理 | 是 | 无 | 无 |
继承人社保卡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复印纸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向参保地社保窗口提交制卡申请后,前往各大银行办理制卡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参保居民或合法继承人携带相关材料到镇街办理手续 | 当场 | 办结 |
受理 | 乡镇(街道)人社所材料初审,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注销表上签字、盖章,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区社保机构 | 当场 | 办结 |
办结 | 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金额(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 当场 | 办结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 | 济宁高新区蓼河路7号(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7-271501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黄屯街道景云路金色嘉苑中区南圆楼黄屯街道为民服务中心A5窗口
电话:0537-3238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