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由济宁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
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内容。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http://www.jnhn.gov.cn)查阅或下载。如对报告有疑问,请与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联系(地址: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T3楼,联系电话:0537-3255049)。
一、总体情况
2021年以来,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扎实推进高新区规划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体制建设工作,成立了局领导,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由综合处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了领导统筹,部门协作,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工作体系,切实保证了信息公开的人员配置。
(二)健全完善制度,狠抓工作落实。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编制了《济宁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政务公开指南及信息目录》,制定了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及保密审查制度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对建设部门的职责权限、管理制度、建设事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等,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依法受保护的秘密文件外,一律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公开规划行政许可、规划编制、“一书三证”发放情况、规划审批等群众关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加规划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知情权。
(三)创新工作思路,丰富公开形式。积极构建注重实效、便民利民、结构合理的体系。实行“五公示一公开”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以“服务群众答疑解惑”为主题的规划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征求意见表》,现场接受群众咨询,汇集民智、民意。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自选动作,集中开展了深入践行群众路线专项整治活动。
(四)开展各类活动,提升业务技能。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从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公开内容入手,切实推进高效型、服务型机关建设,加强了对行政决策的监督。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专项保密教育培训,分析信息公开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公布了保密事项,学习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掌握了信息公开的有关保密要求,增强了工作人员保密意识,避免了因“不知、不懂、不会、不在乎”而泄密。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1年度全局主动公开组织机构类信息3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46条;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103条;重大建设项目12条;公共资源配置19条;安全生产6条;公示公告3条;主动公开基本目录1条;信息公开指南1条;信息公开年报2条;政务公开组织管理1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全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项,其中10项按规定予以公开,1项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未予公开。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不断加强对涉密信息传输保密管理和涉密载体保密管理,明确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审核、发布及更新过程中每个人员的具体责任,严格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通过及时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查漏补缺,提高了做好保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堵塞可能发生的失泄密事件,消除了隐患,确保了信息公开工作安全有序进行。近年来,全局无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制定完善了政务信息审核上报制度,全面提高局门户网站、济宁高新建设微信公众号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水平。及时修订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不断优化依申请工作流程,注重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全面掌握申请人诉求,提高办理质量;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专员负责全局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五)监督保障情况
坚持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及时更新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对外公布公开渠道、受理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3 | 0 | 12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1 | 0 | 25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1 | 0 | 0 | 0 | 0 | 3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1 | 0 | 0 | 0 | 0 | 3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一是公开形式单一。当前主要以文字形式公开,缺少图片、视频等类的公开方式;二是公开渠道单一。仅通过政府网站、图书馆、档案馆等渠道进行信息公开,群众知晓度低。三是对《条例》的理论学习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改进情况。一是尝试探索图片、视频等等公开方式;二是尝试探索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进行信息的公开发布,更有效的让社会看到公开信息;三是开展相关培训,将新修订《条例》融入到城市建设实际工作中,更好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本年本机关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本行政机关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2022年,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的“含金量”,更好地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为全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是紧扣城市建设大局深化公开
1.加强重点工程信息公开。围绕交通路网、公用事业、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市政园林、行业监管等重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开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2.推进行政决策公开透明。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确保公开信息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符合要求,提高公开内容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结合机构改革,对单位职能、机构设置、负责人信息、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信息全面核查更新,确保信息准确,便于查询。
3.加强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围绕实施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集中公开一批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政策包,加大重点民生领域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规范、明了、方便、实用”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重点领域监管政策信息。
4.主动公开2022年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的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和落实情况。对照高新区2022年民生实事目标任务明确公开内容和城乡建设领域民生关注事项,持续推进民生实事信息公开。
二是紧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公开
1.精细化公开疫情防控信息。 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各项制度,统筹用好各类信息发布平台,持续发布疫情防控进展信息,及时充分回应社会关切,防治引发疑虑猜测。
2.高质量公开民生保障信息。借助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畅通回应渠道,及时对群众关切的事项作出回应。围绕村镇建设、物业管理、公用事业等重点问题,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公开。面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做好群众电话网络投诉咨询办理情况公开工作。
三是紧扣提高“含金量”深化公开
1.推进政策集中统一公开。继续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确定本单位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主动向社会公开。在本部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本机关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标题、正文、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有效性等,如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及时更新有效性的标注。
2.推进政策精细化解读。规范解读程序,坚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同组织、同审签、同部署,深化解读内容,重点解读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条款和政策事项,突出核心概念、新旧政策差异、影响范围、管理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惠企利民举措及享受条件等实质性内容,对关联性较强的政策要一并解读。围绕各类高频政策咨询事项,以视频、图解、文字等形式予以解答,形成政策问答库并不断更新。
四是紧扣夯实基础深化公开
1.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公开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对公开内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普遍性公开。公开内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特定对象及事项的,要选择恰当的公开方式和范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严守公文类政府信息“先确定公开属性,再运转呈签”的办文程序,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法定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加强历史公文公开属性转化工作,对未开展过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认定。定期对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公文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转为主动公开,并在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
2.加强公开平台建设。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确保政府网站与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继续优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做好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规范、集中发布工作。
五是紧扣任务落实强化保障措施
1.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定期召开会议,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发挥统筹指导协调推进职责。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推动工作。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加强人员梯队建设,确保重点任务落实。年内组织政务公开知识培训不少于1次。
2.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开展的“作风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践行“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加大创新力度,围绕群众关心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项目、民生实事,创新举措,提质增效,推动城乡建设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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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版:【图解】济宁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2021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