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设立税务登记 | |
事项类别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
业务申报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受理条件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填表时请使用碳素或蓝黑的钢笔填写)。 | |
申请材料 | (一)单位纳税人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会计制度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和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7、纳税人跨区县(市)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5、车辆行驶证、船籍证书复印件; 6、银行的开户证明。 (三)个人合伙纳税人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5、车辆行驶证、船籍证书复印件; 6、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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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退回纳税人限期补 正,或重新填报。)→转下一环节审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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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件。 | |
受理地点 | 高新区市民中心地税分局窗口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咨询电话 | 2363615、2363712、2363710、2363727、12366 | |
文档下载 | 税务登记表、房产信息登记(变更)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