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注销税务登记 | |
事项类别 | ||
办理机构 |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
业务申报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受理条件 |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它税务证件。 | |
申请材料 | 纳税人需办理注销登记的,到服务厅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随带以下申请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使用地税发票的,应缴销所有结存发票;税控收款机全额购买的,由税务机关对税控卡注销;其他情况的,税控收款机交回税务机关;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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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提交资料、领取填写登记表格→受理→审核缴销证件、票证→转管理科注销检查、清理税款→注销登记→返还注销表格 | |
承诺时限 | 税款结清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受理地点 | 高新区市民中心地税分局窗口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咨询电话 | 2363615、2363712、2363710、2363727、12366 | |
文档下载 | 注销税务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