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发布日期:2020-10-20浏览次数: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财政奖补政策

(1)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认定前一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微企业,由省财政补助10万元;其他的由济宁市财政补助10万元。

(2)对3年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济宁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

文件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

5.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

6.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