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1.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财政奖补政策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自2017年11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2)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3)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1)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
2)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二、企业创新平台
1.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济宁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根据运行情况每年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建设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济宁市对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支出额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
3.对于企业牵头建设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资金给予500万元经费支持;对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牵头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每个1000万元经费支持。
4.对成功创建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济宁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获批的省级院士工作站,济宁市财政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资金;建立院士工作站定期绩效评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和奖优罚劣,对评估绩效突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绩效奖励。
三、新型研发机构
1、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绩效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我省“十强”产业发展支撑强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省市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文件依据:
1.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
2.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3.关于加快集聚院士智力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4.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5.山东省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服务暂行办法
6.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93号)
7.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
8.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37号)
9.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10.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