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普惠性政策
发布日期:2020-10-20浏览次数: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形: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文件依据:

1.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3.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省、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适用范围

1)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且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均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政策内容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文件依据:

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

2.济宁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省级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教〔201714号)

(三)创新券相关政策

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且在省设备仪器网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

政策内容

省科技厅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贴。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文件依据: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8122号)

(四)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1.评价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评价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工作流程包括:注册登记、企业自评、形式审查、公示、登记编号、年度更新。

1)注册登记。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先进行临时账号注册,用临时账号登录系统并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企业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2)企业自评。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评价工作系统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自评结果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同时扫描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3)形式审查。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信息审核通过的,提交至省科技厅。信息审核未通过的,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

4)公示。省科技厅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公示10个工作日。

5)登记编号。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6)年度更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31日前有效。入库企业应在每年11日至3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定期批次公示的原则。

文件依据: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

(五)省科研奖励相关政策

1.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位完成人中的我市完成人,济宁市财政按照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两位完成人中的我市完成人,市财政按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财政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经费资助。省科技资金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配套支持,由最高500万元提高到最高500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予以立项,省科技资金通过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按项目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企业可从事后补助经费中提取不高于50%的经费,统筹用于研发人员的奖励

文件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2.山东省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

4.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