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宁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
单位住所:济宁市吴泰闸路71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发展社会保险事业,促进社会安定。负责办理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法定代表人:王琳琳
经济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证书号:事证第137080000484号
二、济宁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71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发展社会保险事业,促进社会安定。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负责办理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二)指导保险业务投保工作,监督与承担保险基金储存、运营管理、退转、兑付。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参保人员档案。
(四)受理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业务咨询和查询服务。
(五)监督和指导保险基金财务工作。
(六)组织业务培训。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行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8日 济宁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济宁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行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法人年度检验检查信息
2019年度,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工作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一)指标完成情况
依据2019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社会保险2项考核指标均超计划完成,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9.8万人,完成计划的100.75%,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19.7万人,完成计划的104.87%。
(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1、及时足额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1-12月份累计为34494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发放养老金6384.6万元,其中为151名55-59岁重度残疾及残疾军人发放养老金22..5元;为5236名失地农民发放被征地专项补助金359.1万元;为1013名终止待遇人员发放丧葬补助金60.72万元。确保了足额发放率100%,社会化发放率100%。
2、扎实稳妥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落实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根据省、市两级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落实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我区实际情况,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落实工作列入中心重点民生工作来抓,通过认真摸清基础数据、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成立专门领导班子等工作措施,通过全区上下共同努力,2019年我区应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2.02亿元,实际落实2.03亿元,落实率为100.5%。
3、圆满完成全民参保计划扩面专项工作。为确保全民参保计划扩面专项行动落实到位,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通过召开专项会议、多方位做好宣传、入户调查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法,全区上下一盘棋,统一时间和标准,11月底全面完成市社保中心下达我区1.8万人的入户调查工作,并为近900名未参保人员办理了参保登记,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第一个完成全市全民参保计划扩面专项工作。
4、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优化窗口业务经办服务能力。围绕“一次办好”、“最少证明”等工作要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业务纳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大大简化了办事流程。自开展该项工作以来,全区共经办承诺制业务共计400余件,有效解决群众办事难、反复提交资料、提交资料复杂的问题,增加了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切实让群众感受到了优化服务改革所带来的便利。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1、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依据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落实情况,2019年度参保人数17.9万人,其中包含免缴费人员2.6万人,精准扶贫1242人。全部参保人员及时录入参保信息,确保参保人员按时享受待遇。2019年底实现贫困人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个100%全覆盖。
2、全面落实各项医疗待遇。2019年度居民在高新区辖区内医疗机构住院结算待遇958人次,住院总费用221.5万元,医院报销152万元;居民门诊慢病医疗结算待遇77人,门诊慢性总费用18.1万元;医院报销8万元。全年共收取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材料675份,住院总金额1079.3万元,医保报销351.9万元。5家定点药店共结算谈判药品、特殊药品423人次,医保报销142.55万元。全区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8千余人次,报销28万余元。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作用,2019年度共收取个人医疗救助报销材料411份,住院总金额2775.20万元,医疗救助金额280.23万元。定点医院“一站式”结算288人次数,报销总金额51.23万元。组织两次困难家庭精神病人巡诊活动,为我区184名困难精神病患者免费发放基本控制性药物并办理困难精神病人住院治疗39人次。
3、多方位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满意度。一是举办了企业职工保险专题培训会。邀请市医保中心专家围绕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报销政策、异地就医流程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涉及医疗保险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惠及100余家参会企业,进一步提升了企业职工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二是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将政策明白纸、办事程序、服务事项、工作动态等通过“济宁高新人才联盟”微信公众号和高新区政务网站等传播渠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细化为问答题的方式,让群众一看就懂。三是利用全民参保计划工作的契机,通过悬挂横幅、印制宣传单等大规模的集中宣传活动,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面对面解答,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四是在全国第6个扶贫日,也是第27个国际消除贫困日当天,在高新区体育馆展览馆东广场开展了为期3天医疗救助宣传活动,发放精准扶贫人员医保待遇明白纸3000余份,并现场为群众详细讲解了医保政策。
4、居民医疗稽查工作有序开展。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医疗保障部门首要职责,把严厉打击欺诈骗保作为2019年首要任务。制订出台高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内容,健全完善退出机制。2019年我区共稽查定点医药机构180余家,抽取定点医院病历209份;新增47家定点医药机构,取消定点医院1家、定点门诊(卫生室)4家、定点药店1家,扣除医疗机构不合理费用共计8904.99元;查处冒名住院行为两起,有效维护了医保基金安全。
5、扎实稳妥推进药品及耗材带量采购工作。我区医保工作人员多次前往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了解医院进销存系统和挂网采购平台,督促医疗机构进行网上采购,对医疗机构提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及时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医药服务监督科。经过我区工作人员调查各医疗机构耗材全部实现零差价。高新区25种药品首年采购量共为15426片,集中采购金额为3382元。同时贯彻落实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政策,做好各项政策落地执行工作,将治疗癌症、罕见病、慢性病和儿童病等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取得的主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为保障老年居民生活更稳定、更舒适,充分体现社保待遇的优越性,自2019年1月份,在居民基本养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18元的基础上,对6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予以适度倾斜。其中:65-74周岁、75周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118元基础养老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加发为标准5元、10元的高龄补贴金。2019年,共为65-74周岁之间15540位参保老人发放高龄补贴93.2万元,为75周岁以上7736位参保老人发放高龄补贴92.9万元。
(二)做好全区参保人员特殊群体政府代缴费工作,确保实现贫困人员应保尽保,按时兑现待遇。2019年,养老特殊群体代缴1427人,14.27万元,重残提前发放养老待遇21万元。医保精准扶贫代缴1242人,27.32万元。享受大病保险扶贫居民医疗总费用331.82万元,基金支付188.34万元。
(三)开展困难家庭精神病人集中巡诊活动。对我区特困人员、孤儿、精准扶贫对象的困难家庭精神病人提供免费巡诊、免费常规检查、基本控制性精神药物治疗救助和住院治疗救助。通过现场逐一评估,根据病情治疗需要,对184名患者提供了免费基本控制性精神药物治疗救助。
(四)扩大门诊慢性病甲类病种,将6种严重精神疾病纳入甲类病种,扩大脑瘫、孤独症儿童年龄界限,由0-6岁扩大到0-17岁。2019年度门诊大病就诊人次1156人次,医保报销78.3万元。住院就诊人次311人次,医保报销239万元。进一步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居民大病保险最低档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最高档报销比例达到75%。2019年度我区享受大病保险待遇1.4万人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4377.6万元。
(五)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检查率达到100%。运用多重手段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各类突出违规行为实行精准打击,维护了高新区医保基金安全,震慑了违规定点医药机构,营造了不能骗、不敢骗、不想骗的舆论氛围。
(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医药服务领域改革作为我区2019年重点改革方向,自实行带量采购和取消医疗机构耗材加成以来,赢得了广大参保群众的一致好评。药品耗材价格的降低给居民看病就医带来了极大的实惠,探索新机制、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将作为我区下一步医保惠民的努力方向。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扩面参保压力较大,根据政策规定居民基本保险和企业职工保险不得重复参保,因我区地理位置及辖区人口状况的特殊性,2020年,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省提出“力争到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努力实现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人员全覆盖的转变,使辖区居民都能享受到居民养老、医疗待遇的优惠政策。
四、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
实有编制数: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