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最大限度降低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济宁高新区多部门出台了惠企政策,从金融、社保、税收、用工、交通等方面为企业保驾护航。
金融政策
1、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扩大口罩、防护服生产的企业进行技改奖补。
2、外地返岗职工集中隔离安置组织实施和租赁费用结算。
3、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纳入名单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优惠政策
4、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纳入名单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5、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6、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7、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8、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9、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
1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11、强化担保增信服务。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作用,启动基于可移动冷链设施的数字供应链金融试点,对“菜篮子”供应、保障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融资担保需求应保尽保;对疫情期间新增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财政贴息率提高1个百分点。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三农”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
房租政策
1、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税收政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鲁财税2020年16号(3月18日出台),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7、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8、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9、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0、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3号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创新创业政策
1、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2、加快科技惠企政策落实力度。
加快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等科技惠企财政扶持政策落实,有关资金争取第一季度拨付到企业,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2)积极支持科技企业开展科研活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研发困难企业的支持,对承担省级科技项目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简化结转资金拨付程序,加快结转资金拨付进度,保障企业研发活动顺利开展。
3、加强疫情应急科研攻关。发挥科技创新平台支撑作用。对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平台,省科技厅将有针对性新建一批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
4、强化疫情期间“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服务。
(1)完善科技云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功能,推行项目、平台全流程在线服务,提高科技服务效能,实现“科研人员零跑腿、事项网上全办理”。
(2)推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便利化。发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作用,推行技术合同网上申请、登记、审核、认定和证明打印等一体化服务,实现“不见面”“零跑腿”。设立快速审核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治和物资供应的技术合同,实现第一时间快速审核。
(3)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联合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等评价工作机构,在线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4)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实行网上受理认定申报材料,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网络审核电子版认定申报材料,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另行提交。利用互联网手段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服务工作,及时解答企业咨询的各类问题。
(5)做好外国专家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允许外国专家在国外通过网络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在执行的项目。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流程,实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外国专家,可适当放宽办理时限。
交通政策
1、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农民工返岗包公路通行费。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证。
行政审批政策
1、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开工复产所需的企业开办、项目立项、施工许可全部实行网上办、马上办、快速办。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通过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业务系统进行线上办理。申请人对网上提报材料作出真实性承诺后,无需再携带原件到窗口进行现场核验。对暂时不能全程网办和确需留存纸质材料的,通过双向免费邮寄等方式接收申请材料,审批结果寄达申请人。
2、企业变更、注销及备案实行全程电子化办公,并提供“免费寄递证照”服务,企业可通过“爱山东”APP调取电子营业执照。
3、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4、对疫情期间提出注销申请,因时限超出30日,无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暂时取消简易注销相关时间限制。
5、对计量类许可推行网上申报,涉及的技术现场评审,改由通过电子材料网上预审、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6、对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发证。
7、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8、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可由区为民服务中心受理。
9、加强政务服务工作保障,免费为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供网上或电话预约及帮办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