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惠企政策全梳理(用工、社保、供电)
发布日期:2020-04-20浏览次数:

用工政策

1、一次性用工补贴。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职业培训补贴。

(1)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根据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按照当地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向线上平台支付培训补贴。

(2)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4、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按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5、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6、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7、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于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每户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8、实用技能人才补助。

(1)第一类补助标准为:技师按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高级技师按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第二类补助标准为:技师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高级技师按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个人的补贴为税前金额。同一级别职业资格每人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补助。

9、职业介绍补贴。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0、线上招聘平台服务。组织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优化蓼河英才港网络招聘平台,推行网络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与国内知名招聘平台深度合作,组织开展网络专场招聘。扩大人力资源供求双方在线办理事项,鼓励进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打造“互联网+”就业服务新模式。

11、企业稳岗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加快全程网办,确保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社保政策

1、职工社保(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减免政策。

(1)减: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2月至4月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2)免: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政策仅适用于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参保单位要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申报缴费。

2、社保(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2020年12月。

3、职工医保降低缴费费率政策(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 15号文件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2020年2月至6月,根据实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即:2020年2月降低1.5个百分点;2020年3月至6月降低2.5个百分点 (含按照济医保发〔2020〕2号规定降低的1个百分点);2020年7月至12月,按照济医保发〔2020〕2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

在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期间,参保人员正常享受个人账户、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住院等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职工医保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和中小企业,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供电政策

1、阶段性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疫情防控期间两部制电价支持性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新申请暂停的企业,若2月1日以后确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自2月1日。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

3、高可靠性供电费减免政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4、疫情防控项目“三零服务”。对于政府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项目的新装、增容用电需求,开辟绿色通道,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

5、疫情防控期间“欠费不停电”措施。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三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疫情期间,符合缓交范围的客户,不收取电费违约金。

6、加快恢复农业生产支持措施。加快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对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