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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高新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时间:2020-08-06 16:38:53 点击次数: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61项)

                                                                    填表日期: 202007 09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索要

部门

开具

部门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1

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人事主管单位

申请人到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办理

普通护照签发、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

联系人:翟永军      18653761157

2

加急证明

山东省《出入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急需出国(境)的申请人可持相应事由材料申请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

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学校、企业、公司或机关单位

申请人根据加急事由到相关学校、公司、企业或机关单位部门办理

普通护照签发、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

联系人:翟永军      18653761157

3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部分

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民政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联系人:翟永军      18653761157

4

父母在港澳无子女证明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部分

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港澳入境管理部门

定居港澳申请人至港澳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联系人:翟永军      18653761157

5

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部分

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民政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联系人:翟永军      18653761157

6

同意筹建网吧的批准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分局网安部门

综合执法局(文化部门)

携带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和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前往综合执法局文化部门进行办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联系人:庄亚林      18653768886

7

人防地下室准予使用说明书(利用人防地下室开办旅馆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国函[1987]161号批准,1987年10月12日公安部[87]公发36号印发);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分局治安部门

人防管理部门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人防地下室使用合同向当地人防管理部门申请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联系人:刘一览       18653768293

8

场所活动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公安分局治安部门

场所活动管理部门

申请人与场所管理者协商取得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联系人:刘一览       18653768293

9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公安分局治安部门

场所活动管理部门

申请人与涉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接待部门协商取得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联系人:刘一览       18653768293

10

亲子关系证明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201610月)第五十八条投靠迁移,应当由被投靠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同时提交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公安分局治安部门

相关鉴定机构

申请人持派出所开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通过查询司法部网站,可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取已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取得鉴定意见

户籍业务办理

联系人:刘一览       18653768293

11

民族准予变更证明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2016年10月)第九十三条公民申请民族成份变更,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市级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申报。

公安分局治安部门

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办公室申请

户籍业务办理

联系人:刘一览       18653768293

12

政府批准文件(仅限制燃放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分局治安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联系人:刘一览       18653768293

13

不少于100万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分局治安部门

银行或有资质的验资机构

申请人凭资产向银行或有资质的验资机构申请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核

联系人:刘一览       18653768293

14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公安分局治安部门

县级以上医院

申请人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取得

保安员证核发

联系人:刘一览       18653768293

15

无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证明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公安分局治安部门

有精神卫生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有精神卫生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审核

联系人:刘一览       18653768293

16

所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9〕65号

公安分局治安部门

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在所在单位开具

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律师等其他部门工作人员)

联系人:刘一览       18653768293

17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社会事业发展局

业务主管单位

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8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社会事业发展局

业务主管单位

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9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登记基金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五)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社会事业发展局

业务主管单位

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

基金会设立登记

20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社会事业发展局

业务主管单位

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

慈善组织认定

21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社会事业发展局

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22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四)(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    【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企业到可以出具证明或验资机构办理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登记)

23

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评估作价证明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企业到法定评估机构办理

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24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

【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

企业到债券银行办理

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企业改制登登记)

25

减资公告

《公司法》第九章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社

企业自行选择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社刊登公告

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26

吸收合并公告

《公司法》第九章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社

企业自行选择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社刊登公告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企业注销登记

27

公司分立公告

《公司法》第九章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社

企业自行选择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社刊登公告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企业注销登记

28

清税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的附件1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的第3项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税务部门

企业所在税务登记部门

企业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29

涉及前置许可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相关审批部门

企业到涉及审批前置许可项目的部门办理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30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相关审批部门

企业到涉及审批的部门办理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31

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16号令)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主要媒体

申请人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刊登遗失公告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食品生产许可补办

32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小餐饮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第二十八条  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健康检查机构

申请人到健康检查机构办理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 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备案

33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及培训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等的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济食药监餐〔2018〕134号,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号jncr-2018-024002)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申请登记时,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托管场所和属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存一份)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明;…...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健康检查机构

申请人到健康检查机构办理健康证明;申请人经市场监管局培训后领取培训证明

学生小饭桌登记

34

饮用水水质检测证明或自来水公司收费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食药监餐〔2011〕233号)第十三条 市、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学生小饭桌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济食药监餐〔2018〕134号,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号jncr-2018-024002)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申请登记时,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托管场所和属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存一份)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开办者不是房屋业主的还需要提供租赁证明);

   (四)生活饮用水合格证明(或经营场所城市供水缴费凭证);......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公司或者自来水公司

申请人到有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开具饮用水水质监测证明,或到自来水公司领取自来水公司收费凭证

学生小饭桌登记

35

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开办者不是房屋业主的还需要提供租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食药监餐〔2011〕233号)第十三条 市、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学生小饭桌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济食药监餐〔2018〕134号,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号jncr-2018-024002)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申请登记时,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托管场所和属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存一份)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开办者不是房屋业主的还需要提供租赁证明);

   (四)生活饮用水合格证明(或经营场所城市供水缴费凭证);......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无房产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无房产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学生小饭桌登记

36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计量机构出具)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

5.1.2.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计量机构

企业可到出具证书的计量机构办理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发证

37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计量机构出具)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

5.1.2.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计量机构

企业可到出具证书的计量机构办理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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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计量机构出具)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

7.1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

处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限期内的计量标准,发生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包括增加、减少,下同),建标单位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发生了变化,应当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2)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发生变化,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3)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均无变化,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供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报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履行有关手续。同意更换的,建标单位和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此种更换,建标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并将相应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纳人计量标准的文件集进行管理。

4)如果更换的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为易耗品(如:标准物质等),并且更换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也无变化,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计量机构

企业可到出具证书的计量机构办理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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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6个月以内的健康证明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五、执业药师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需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一份。注册机构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二、其他要求

(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条件中规定执业药师提交“县级(含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

体检表”改为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疗机构

企业可到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办理

执业药师注册(首次)      执业药师注册(再次)

40

清算公告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9)30号

附件:2.企业注销指引

2.  登录在线注销平台办理注销业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登录当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访问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六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公告)。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社

企业自行选择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社刊登公告

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41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2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到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办理

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仅适用外商投资)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4.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仅适用歌舞娱乐场所设立)

5.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仅适用游艺娱乐场设立)

6.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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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高新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到济宁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办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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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章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像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三方中介机构

选择合法的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提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4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章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像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无房产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无房产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45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4〕50号):二(四)公告 新批准正式设立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知该学校按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企注〔2018〕18号)六、申请筹设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名称向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报送审批。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举办者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社发局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申请人到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二楼64、65号区社发局 窗口办理。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46

办学场地的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附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无房产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无房产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47

办学资金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章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

申请人提供有效证明即可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48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二条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住建局

申请人到济宁市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3楼93号区住建局窗口办理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49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住建局

申请人到济宁市高新区为民服务中心3楼93号区住建局窗口办理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50

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

《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的通知》(鲁教基发〔2018〕4号)第三节第十九条(四)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三方中介机构

选择合法的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提供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51

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

《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安部门

申请人到街道公安部门办理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52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社发局

申请人到区社发局办理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53

资金来源有效证明

《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

申请人提供有效证明即可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54

产权证明

《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四、办学场所与设施(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无房产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无房产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55

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56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无房产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无房产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57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无房产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无房产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58

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59

办公场所以及停车场地租赁合同材料或其它有效证明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无房产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无房产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60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高新区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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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2.《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发布)第三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它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除为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申请皆应提前三十天送到。

 
来源: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