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办事处杨柳街-16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中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中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法定代表人:叶巍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7204.83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办事处杨柳街-16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204.83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济宁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 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中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中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放向;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初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初中学历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 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聘任;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学校聘任。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 。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 校长办公室、学生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教学服务中心项目开发中心、信息中心等6 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校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政务、人事、文书及来信来访、公章管理等事项。
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教育科研活动、学生学籍管理、德育及少先队等事宜。
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师培训、教师资格注册等事宜。
教学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学校基本建设、学校设施维修、水电供给、学校治安、消防等事宜。
项目开发中心:负责全校创新活动推广与开展。
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信息化建设。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法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举办单位)、单位章程、开办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质 ;
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法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举办单位)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
(…)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年3 月1 日 (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