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中心)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日期:2021-02-09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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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表

三、支出预算表

四、预算批复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根据《关于推动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济开办发〔2020〕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是济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科技创新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发展、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科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区科技发展、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科协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支持和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和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活动,推进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提高全区自主创新能力。

(三)负责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牵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全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发展。   

(四)指导开展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培育支撑产业发展的新动能,承担区创新发展指数相关工作。     

(五)负责调配科技发展资金、科普经费和信息化经费,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积极引导、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全力推动科学普及,提高信息化水平。

(六)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科技金融政策。协助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负责我区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   

(七)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点引进国家、省、市级公共技术平台,组织认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负责区内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区内各类孵化载体(包含创新谷集团、各民营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开展相关工作,指导国家中小企业升级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相关工作。    

(八)推动政产学研合作,负责我区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有关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负责管委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及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具体工作。  

(九)推动完善科技创新、科技创业服务体系,协调指导科技咨询、成果评价、专利代理、信用评级、交易、担保、仲裁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引进和管理工作。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十)综合管理全区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拟定全区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高端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参与拟定国(境)外人员来我区工作政策,负责拟定国(境)外专家来我区定居政策。  

(十一)参与制订高层次技术人才队伍、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和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区优秀科技人才。   

(十二)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建立创新激励机制,积极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十三)开展科技招商,参与重大高科技项目、重大创新项目的招商、评审、引进和服务。   

(十四)负责科技政策宣传及科技交流合作工作。协调和引导科技企业参加国内外的科技展会。      

(十五)联络服务广大科技人员,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服务和推广普及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家庭等科普阵地建设。指导区基层科协、企业科协、各专业技术学会(协会)的工作。组织和管理科普志愿者队伍。

(十六)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七)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部门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按照党工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统筹对接国家高新区评价工作。

(十九)职能转变。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负责保留至区级的行政审批事务管理事项,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二十)承担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科技创新局设下列内设科室:

(一)综合处。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机要、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督查督办、提案建议办复、安全、保密、会务接待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相关工作信息对外发布;负责国防科技动员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内部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支部全体党员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纪、党风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有效监督;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发展党员,党籍管理,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等工作;领导和指导局机关以及局属各单位群团工作。

(二)战略规划处。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地方科技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相关科技法规、规章;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科技金融政策;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组织科技创新调研。

(三)高新技术处。负责国家高新区评价相关工作;组织国家、省、市科技支撑计划、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管理和服务;负责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及企业研发平台建设,负责指导企业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日常工作。

(四)成果转化处。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承担我区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有关工作;负责管委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及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具体工作;参与国内外重大高科技项目招商、评审和服务;组织举办科技创新交流会;组织科技企业参加国内外科技展会。

(五)科技服务处。负责区内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科技服务平台的认定、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区内各类孵化载体、科技创新平台(包含创新谷集团、众创空间、各民营孵化器等双创平台)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国家中小企业升级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相关工作。

(六)创新体系服务处。负责科技信息库和科技信息化平台建设;负责涉及科技创新局考核指标的汇总及上报;指导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承担高新区创新发展指数相关工作。

(七)科技合作处(外国专家服务处)。负责管理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全区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的管理,承担我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统筹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组织科技人才项目申报、实施及管理;指导企业开展院士工作站的备案和管理。负责全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及服务;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服务机制;负责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及相关引智项目管理。

(八)科技中心。负责科技宣传、科普教育;负责科技中心、科达公司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科协、老年科协等专业技术协会开展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口市直部门单位:济宁市科学技术局及下属事业单位、济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及下属单位。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济宁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会同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承担,其调整由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预算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收入预算为8640.9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为8640.98万元。本单位无事业收入、无经营收入、无其他收入,收入来源全部为财政拨款。

二、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年预算支出合计8640.98万元,其中项目预算支出8640.98万元,占10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8640.98万元,支出预算为8640.98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支出为8640.98万元,项目预算支出8640.98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0元。

 

 

 

第 四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市级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本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各类基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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