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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科技局行政权力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清单……………1
二、市科技局公共服务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清单……………3
三、市科技局“一次办好”事项服务指南……………………………4
1、济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4
2、济宁市科技孵化器认定 ………………………………………5
3、济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 …………………………………6
4、济宁市医药卫生计划项目 ……………………………………7
5、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支持 ……………………………………8
6、信息公开 ………………………………………………………9
一、市科技局行政权力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序号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服务对象 | 环节和流程 | 申请材料及数量 | 承诺完成时限 | 办理成本 | 是否为全程网办事项 | 是否为零跑腿事项 | 是否为“全市通办”事项 | 是否为受委托办理事项 | ||
名称 | 编码 | |||||||||||
1 | 济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3708000700901 | 企业 | 1.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至县区科技部门;2.县区科技部门向联合办理综合窗口提供申报材料;3.组织专家评审;4.公示后下发认定文件,颁发市级高企证书;5.由中心发证窗口统一邮寄或现场发送。 |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或者科技奖励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2件);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2件);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2件); 6.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2件)。 | 9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
2 | 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3708000700902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1、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至县区科技部门;2、县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推荐至市科技部门;3、县区科技部门向联合办理综合窗口提供申报材料;4、组织评审和现场考察;5、下发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6、由中心发证窗口统一邮寄或现场发送。 | 1.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5件);2.单位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5件);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简历及其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5 件);4.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5件);5.孵化器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和淘汰企业名录,及其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5件);6.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清 单(5件)。 | 6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
3 | 济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 | 3708000700905 | 有法人资格的农业类企业 | 1、园区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汇总上报;2、市科技局窗口对申报材料审查,3、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评审4、统一发文公布下发认定文件,并签订任务合同书。 | 1. 《济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申报表》(纸质,5件);2. 企业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5件);3. 企业所取得的专利、新品种认定、高校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纸质,复印件,5 件);4. 专业机构出具的前两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及截至目前的银行余额证明(纸质,复印件,5 件);5. 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办公场所,设备购置凭证、设备运行合法证件(纸质,复印件,1件)。 | 60个工作日 | 否 | 否 | 否 | 否 | ||
4 | 济宁市医药卫生计划项目 | 3708001000901 | 正规医疗机构的从事医务的相关人员 | 1、项目申请单位统一提交申报材料(纸件和电子件) 2、市科技局窗口对申报材料审查 3、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评审,评审后发布立项通知 4、由市科技局统一发文公布下发认定文件,并签订任务合同书。 | 1. 《济宁市医疗卫生计划项目申报表》(纸质,5件); 2.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5件); 3. 申报人所取得的专利、技术报告、职称认定证明、查新报告、及往期课题结题证明(纸质,复印件,5件); 4. 申报单位同意不低于市级资金1:1.1配套的函(纸质,复印件,5件); 5. 为保证申报单位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办公场所,设备购置凭证、设备运行合法证件(纸质,复印件,1件)。 | 6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
二、市科技局公共服务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序号 | 对应的公共服务事项 | 服务对象 | 环节和流程 | 申请材料及数量 | 承诺完成时限 | 办理成本 | 是否为全程网办事项 | 是否为零跑腿事项 | 是否为“全市 通办” 事项 | 是否为受委托办理事项 | ||
名称 | 编码 | |||||||||||
1 | 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 | 3 | 1、市科技局下达市重点研发计划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填报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3、初审填报材料,如不符合要求,通知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材料返还申报单位修改; 4、组织专家评审,有必要的进行现场勘察; 5、公示评审结果; 6、公示期满无异议,会同市财政局下文立项。 | 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相关研发情况证明材料; 6、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7、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推荐项目汇总表。以上装订成册,提交1式5份。 | 6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否 | ||
2 | 信息公开 | 3 | 1.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受理。 2.当场答复(网上即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电子邮件、快递送达等形式)。 |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 当场即办, 不能当场即办的15个工作日内 | 0 | 是 | 是 | 否 | 否 |
三、市科技局“一次办好”事项服务指南
济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联合办理综合窗口 | ||||||
办理项 | 济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
权力事项 | 济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编码:3708000700901)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企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三十条:“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2.《济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济科字〔2009〕6号)第四条:“科技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 ||||||
申报条件 |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其他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奖励; (三)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拥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人员。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并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是 | 2 | 是 | |||
2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是 | 2 | 是 | |||
3 | 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或者科技奖励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 是 | 2 | 是 | |||
4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 是 | 2 | 是 | |||
5 |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 是 | 2 | 是 | |||
6 |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 | 是 | 2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认定 | ||||||
法定期限 | 9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9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0206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吴泰闸路23号 | ||||||
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联合办理综合窗口 | ||||||
办理项 | 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
权力事项 | 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编码:3708000700902)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2、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3、《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标准和绩效考评办法》(济科字〔2016〕17号)第三条:“济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及业务指导。 | ||||||
申报条件 |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运营机构;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 (三)从事科技型企业孵化工作1年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企业一般应达到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一般应达到10家以上) (四)具备完善的办公场地、通信系统、网络等创业所需的基本设施,能为入孵企业提供物业、商务、技术、资金、市场、培训、人才、对外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五)应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的管理团队,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60%;内部管理机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 (六)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七)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扶持在孵企业发展。 (八)具有高水平导师团队,负责入驻企业筛选、孵化器内企业发展指导等任务。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济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 是 | 5 | 是 | |||
2 | 单位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 是 | 5 | 是 | |||
3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 是 | 5 | 是 | |||
4 | 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 是 | 5 | 是 | |||
5 | 孵化器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和淘汰企业名录,及其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 | 是 | 5 | 是 | |||
6 | 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清单 | 是 | 5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认定 |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0206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吴泰闸路23号 | ||||||
济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联合办理综合窗口 | ||||||
办理项 | 济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 | ||||||
权力事项 | 济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编码:3708000700905)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有法人资格得农业类企业 | ||||||
设定依据 | 《济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暂行管理办法》 (济科字〔2014〕40号) | ||||||
申报条件 | 1、具有明显的经济特色和主导产业,在市域同行业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能发挥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2、具有一定的产业化规模、经济基础和建设基础。 3、具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农业企业和科技特派员,有比较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比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 4、重视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年度科研经费的投入占园区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5、重视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 6、管理科学,一般要具有明确的法人主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园区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济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申报表 | 是 | 5 | 是 | |||
2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是 | 5 | 是 | |||
3 | 企业所取得的专利、新品种认定、高校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 是 | 5 | 是 | |||
4 | 专业机构出具的前两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及截至目前的银行余额证明复印件 | 是 | 5 | 是 | |||
5 | 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办公场所,设备购置凭证、设备运行合法证件复印件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专家评审-认定 |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0206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吴泰闸路23号 | ||||||
济宁市医药卫生计划项目申报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联合办理综合窗口 | ||||||
办理项 | 济宁市医药卫生计划项目申报 | ||||||
权力事项 | 济宁市医药卫生计划项目申报(编码:3708001000901)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正规医疗机构得从事医务的相关人员 | ||||||
设定依据 |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6号 | ||||||
申报条件 | 申请项目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2)符合国家和省、市卫生科技政策 (3)符合当年项目指南方向。 (4)不得与已列入其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相重复。 2、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我市医药卫生机构在职人员; 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 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该领域具有突出贡献的申请人条件可放宽至中级(需申报单位出具推荐说明),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应为35周岁以下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博士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济宁市医疗卫生计划项目申报表 | 是 | 5 | 是 | |||
2 |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是 | 5 | 是 | |||
3 | 申报人所取得的专利、技术报告、职称认定证明、查新报告、及往期课题结题证明复印件 | 是 | 5 | 是 | |||
4 | 申报单位同意不低于市级资金1:1.1配套的函复印件 | 是 | 5 | 是 | |||
5 | 为保证申报单位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办公场所,设备购置凭证、设备运行合法证件复印件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办结 | ||||||
法定期限 | 9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0206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吴泰闸路23号 | ||||||
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联合办理综合窗口 | ||||||
办理项 | 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 | ||||||
权力事项 | 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理对象 | 企业 | ||||||
设定依据 | 市科技局“三定”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市级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济宁市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一)加强对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项目申请、评审、验收等环节公正、公开和公平”。 | ||||||
申报条件 | 按照《济宁市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当年度申报指南及通知要求。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 是 | 5 | 是 | |||
2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是 | 5 | 是 |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是 | 5 | 是 | |||
4 | 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 是 | 5 | 是 | |||
5 | 相关研发情况证明材料 | 是 | 5 | 是 | |||
6 | 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 是 | 5 | 是 | |||
7 | 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推荐项目汇总 | 是 | 5 | 是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立项 | ||||||
法定期限 | 9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0206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吴泰闸路23号 | ||||||
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联合办理综合窗口 | ||||||
办理项 | 信息公开 | ||||||
权力事项 | 信息公开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 (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三)《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 | ||||||
申报条件 | (一)申请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范围:市科学技术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般是由市科学技术局制作的以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济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2 | 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信息公开 |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当场即办,不能当场即办的15个工作日内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0206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吴泰闸路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