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龄儿童、少年。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号)第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 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 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 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 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三、申请条件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县级(含县级) 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 | 出示原件验证,复印件2份。 | 原件(拟)就读学校验证后由学校拍照并上传学籍系统作佐证材料;复印件学校、家长各留存一份。 |
2 | 延缓入学或休学申请 |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 原件学校留存并照相上传学籍系统作佐证材料,复印件由学校及家长留存。 |
3 | 延缓入学或休学申请表 | 一式3份 | 学校将审批加盖公章的申请表照相后上传学籍系统作佐证材料。 |
五、办理程序
1、申办者持医疗机构相关材料及延缓入学或休学申请到(拟)就读学校审核,填写延缓入学或休学申请表。
2、材料齐全、符合延缓入学或休学要求的学校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在学籍平台上传申请证明材料报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审核。
六、办理时限: 当场受理并答复。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0537-3255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