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3-23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
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以下简称研 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 基础上,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 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 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 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 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 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 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