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6-7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 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 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 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 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 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 发零售业等行业) 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 一)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 抵税额。
二、2022 年第 14 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 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批发 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 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 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 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 销售额计算确定; 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 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和《金融 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 时,纳税人的 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 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 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 他规定,继续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和本公告有关要 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狠抓落实,持续加快留抵 退税进度。 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