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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11 11:51:43 点击次数:

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现组织开展济宁高新区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济宁高新区内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居民企业(不含2024年、2025年认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2023年经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3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济宁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6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同时,2023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分三批集中受理时间,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5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自主准备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注册登记。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简称“高企认定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信息,审核实名认证通过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2.网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实行无纸化方式,企业在“高企认定工作网”,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并提供附件材料(见省科技厅通知附件),并及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完成网上填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现场实地核查

济宁高新区科创局将对申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企业近一年(2025年)参保人数小于等3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小于100万元;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受让;企业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信息尚未删除;首次申报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认定当年获得的专利(或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规范中介机构管理。企业要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支付审计(鉴证)报告费用的发票要留存备查。企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为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下载的已赋码审计报告电子版原件,不能为压缩包或经压缩处理的文件。中介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向高新区科创局提交本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向所服务的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声明书》(见省通知附件3);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包括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或相关行业协会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同时,其他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假借科技部门的名义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严禁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认定材料。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省认定办将在“高企认定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二)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于受理截止日前通过系统提交企业认定材料,并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中介机构PDF版证明材料、申报核实意见表PDF版电子发送至邮箱:jngxqkcjgxc@163.com(邮件主题以企业全称命名)。

联系人:蔡超、王恒、王雅菲、朱静昕

 联系电话: 3255070、3255068

        附件:http://kjt.shandong.gov.cn/art/2026/6/8/art_13360_10325642.html

 

 

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6年6月11日


 
来源: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