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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00004234373R/2020-1092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组配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领导干部解读】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局长杨杰解读《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二号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14 11:56:59 点击次数:


现将《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二号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省政府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认领实施。我区作为国家级开发区,结合区内工作实际将部分认领省级权力事项。

二、起草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关于做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后相关落实工作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20〕97号)等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要求,确保省级委托放权事项“接得住、管的好”,切实规范高效管理使用“二号章”,特制定本办法。

四、重要举措

(一)按照法定职能及行业职能对口承接的原则,济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作为职能承接主体,为“二号章”使用管理主体。

(二)各承接部门单位要大力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确保办结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间以加盖“二号章”时间为准。

(三)申请使用“二号章”,用章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原则上报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使用。

(四)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和用章台账登记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二号章”,用章情况实行台账登记,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


(五)要规范管理和使用“二号章”,防止出现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等现象。


【文件链接】济高新管发〔2020〕12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号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