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2020-09789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济高新管发 |
成文日期: | 2020-10-1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各园区,区属各国有企业: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二号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0月14日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二号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要求,确保省级委托放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切实规范高效管理使用“二号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二号章”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后相关落实工作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20〕97号)中规定的山东省各省直部门为济宁高新区各行政权力承接部门刻制的“行政权力委托专用章”。
第三条济宁高新区管委会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签署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协议书》,作为“二号章”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使用管理主体
第四条按照法定职能及行业职能对口承接的原则,济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作为职能承接主体,为“二号章”使用管理主体。
第五条各使用管理主体职能依法依规进行调整时,“二号章”使用管理主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使用审批流程及管理责任
第六条各承接部门单位要大力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确保办结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间以加盖“二号章”时间为准。
第七条严格“二号章”使用,仅限于办理委托放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法定证件或文书上签盖印章。
第八条实行严格的用章审批制度,严格遵守与上级部门签订的“二号章”使用协议,谁签批谁负责。
第九条申请使用“二号章”,用章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原则上报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和用章台账登记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二号章”,用章情况实行台账登记,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
第十一条要规范管理和使用“二号章”,防止出现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等现象。
第十二条“二号章”管理使用情况,使用管理主体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使用“二号章”实施行政许可所产生的相应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遇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或国务院及省政府取消下放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变动,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济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word版】济高新管发〔2020〕12号(关于印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号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PDF版】济高新管发〔2020〕12号(关于印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号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pdf
【文字解读】【政策解读】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二号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图文解读】【图文解读】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号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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