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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2020-09791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0-10-16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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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二号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16 17:06:09 点击次数:

 

现将《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二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省政府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认领实施。我区作为国家级开发区,结合区内工作实际将部分认领省级权力事项。

二、起草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关于做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后相关落实工作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20〕97号)等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要求,确保级委托放权事项“接得住、管的好”,切实规范高效管理使用“号章”,特制定本办法。

四、重要举措

(一)按照法定职能及行业职能对口承接的原则,济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作为职能承接主体,为“二号章”使用管理主体。

(二)各承接部门单位要大力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确保办结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间以加盖“二号章”时间为准。

(三)申请使用“二号章”,用章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原则上报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使用。

(四)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和用章台账登记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二号章”,用章情况实行台账登记,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

(五)要规范管理和使用“二号章”,防止出现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等现象。

 

 

【文件链接】济高新管发〔2020〕12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号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