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2020-09791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0-10-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现将《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二号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省政府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认领实施。我区作为国家级开发区,结合区内工作实际将部分认领省级权力事项。
二、起草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关于做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后相关落实工作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20〕97号)等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要求,确保省级委托放权事项“接得住、管的好”,切实规范高效管理使用“二号章”,特制定本办法。
四、重要举措
(一)按照法定职能及行业职能对口承接的原则,济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作为职能承接主体,为“二号章”使用管理主体。
(二)各承接部门单位要大力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确保办结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间以加盖“二号章”时间为准。
(三)申请使用“二号章”,用章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原则上报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使用。
(四)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和用章台账登记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二号章”,用章情况实行台账登记,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
(五)要规范管理和使用“二号章”,防止出现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等现象。
【文件链接】济高新管发〔2020〕12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号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