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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00004234373R/2023-00350 发布机构: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2-15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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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人解读 | 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何平解读《济宁高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15 14:39:09 点击次数:

问:《济宁高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出台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本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区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优化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出台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济宁高新区党工委办公室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高新办发〔2019〕3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问: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问: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几个方面?

答:本办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审批部门职责。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管分离事项的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行政审批行为和结果负责;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完善“一窗受理”模式,打造“高兴办”服务品牌;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二是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部门职责开展监管,实施重点监管、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成效;应当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发生。

三是审管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建立行政审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审批评审踏勘配合机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配合机制、业务函询机制、监管联络员例会制度,明确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审管责任。


【文件正文】济高新管办字〔2023〕2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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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 | 济高新管办字〔2023〕2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高新区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