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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00004234373R/2024-01083 发布机构: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4-06-15 发布日期: 2024-06-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GXDR-2024-0010001
标  题: 【已废止】济高新管发〔2024〕3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改《济宁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高新管发〔2024〕3号 有效性: 失效

【已废止】济高新管发〔2024〕3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改《济宁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5 17:01:54 点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各区管国有企业: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济宁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济高新管发〔2021〕6号)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对《济宁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济高新管发〔2021〕6号)(GXDR-2021-0010003)作出修改:

1. 删除第四条“(六)对于注册地在济宁高新区的上市公司,股东大宗交易减持形成的地方税收贡献,参考区级留成部分80%的比例给予奖励。”

2. 统一登记号调整为GXDR-2024-0010001;

3. 有效期不变。


附件:修改后的《济宁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

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带来的发展机遇,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济政字〔2020〕88号)文件精神,制定若干政策推进全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政策扶持和激励的对象

(一)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

(二)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注册在济宁高新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济宁高新区的企业。

(三)将注册地迁入济宁高新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

第三条  财政金融局是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上市挂牌的组织、宣传、培训、辅导,受理、办理上市挂牌企业的扶持事项等工作。

第四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挂牌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及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扶持。

(一)主板上市扶持政策

1. 对赴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①向山东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并验收通过,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②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拟发行股票上市的申请被受理后,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③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

2. 对实现境外主板上市的,按照企业募集资金投入济宁高新区项目金额5‰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

3. 对济宁高新区企业依法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济宁高新区的,或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济宁高新区的,分阶段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其中注册地点变更到济宁高新区奖励100万元,税收迁入济宁高新区奖励200万元。

(二)“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扶持政策

1. 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 “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正式进入精选层后,一次性再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3.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实现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精选层挂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三)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仅用于奖励企业;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后,可用于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等,具体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对已享受政策的挂牌企业转入更高层次市场的,一次性补足奖励资金差额。

(五)对于上市(挂牌)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的,按照企业募集资金投入济宁高新区项目金额2‰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申请上市挂牌扶持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区域性股交中心挂牌、新三板挂牌、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每一阶段工作后半年内,向财政金融局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财政金融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形成审查意见,报经管委会批准,由区财政拨付。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将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管委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上市挂牌公司在申请各类技术改造、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管委会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条  财政金融局对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编制虚假材料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将追回有关资金,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9日。高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条款,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济高新管发〔2024〕3号(关于修改《济宁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的通知).doc

济高新管发〔2024〕3号(关于修改《济宁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的通知).pdf

【文件修改解读】关于修改《济宁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内容的情况说明

文字解读 | 解读《济宁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

【图文解读】济高新管发〔2021〕6号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印发《济宁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济宁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