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C/2018-00977 | 发布机构: | 社会事业发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招生管理 |
成文日期: | 2018-06-1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
《济宁高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 6月12日
济宁高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暂行办法
为做好高新区义务教育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工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18〕8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91号)、《济宁市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教字〔2004〕8号)和《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济教字〔2018〕73号)等文件精神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其父亲或母亲在济宁高新区辖区内实际居住,有合法稳定居所、合法稳定职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高新区户籍随迁适龄儿童。
济宁高新区下辖五个街道办事处,分别为洸河街道办事处、柳行街道办事处、黄屯街道办事处、王因街道办事处、接庄街道办事处,相对应的户籍管理单位为洸河派出所、柳行派出所、黄屯派出所、王因派出所、接庄派出所、三贾派出所。另外,光明小区和警韵之家小区内属洸河街道办事处所辖地段的也在招生范围内。
第二条 积分入学办法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具备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进行积分。随迁子女入学以实际居住地所属街道为学区划分,根据所属学区内公办学校当年可接纳随迁子女入学学位总数划定入学积分资格线,积分达到资格线分值的,可以接受义务教育。
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一)随迁子女入学年龄须年满六周岁(入学当年8月31日前满六周岁)。
(二)随迁子女身体健康并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的能力。
(三)随迁子女父(母)在高新区工作并实际居住,租房、就业或经商、最近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均需满1年(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四)具有居住证或已经申请办理。
(五)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可视同符合要求。
第三条 入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包含随迁子女父(母)实际居住、就业或经商、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居住证以及文化程度、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等。
加分指标包含经营纳税、慈善捐赠(用于教育事业)等。
一票否决指标包含提供虚假材料、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等。
具体积分指标及分值详见《济宁高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分值表》(见附件)。
第四条 济宁高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察、宣传、公安、人社、市政建设、市场监管、税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纪工委(监察局)负责对入学积分工作全程指导和监督。
党工委宣传部负责招生入学政策宣传和网络舆情监督处置。
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负责维护入学积分受理现场秩序;负责应对处置干扰正常招生秩序的不法行为;负责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行为。
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
市政建设管理局负责审核自有房产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购房备案合同等)、租赁房屋证明(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等)。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营业执照。
国税局、地税分局负责审核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缴纳和经营纳税证明,核定纳税数额。
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审核学历、学位证书,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核定慈善捐赠数额;负责审核民办非营利机构、计划生育、医疗诊所、营运车辆等相关证明材料;统筹协调招生工作。
财政分局负责保障积分入学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第五条 入学积分实行网上集中申报、部门并联审核、分值现场确认、积分排名公示。
具备入学基本条件随迁子女的父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请报名,填报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审验并赋分,积分结果现场签字确认。
所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要真实有效且为随迁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
积分指标及需提交审验资料如下:
(一)文化程度。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人自行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打印)。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三)就业或经商。提供合法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四)居所情况。自有居所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租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证、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缴纳证明原件。
(五)居住证情况。提供与实际居住地相符的居住证原件。
(六)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个人专柜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提供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情况证明。
(七)纳税情况。提供缴税凭证原件。
(八)慈善捐赠。提供捐赠证明原件。
第六条 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对入学积分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材料合法有效的,按照《济宁高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分值表》确定相应分数,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管理系统,最终积分当场告知随迁子女父母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入学积分受理结束后,将以街道为学区,对各学区参与入学积分的申请人的分值及排序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申请人最终分值和排序,并作为划定当年各学区公办学校随迁子女入学积分资格线的依据。
济宁高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完成服务区户籍适龄儿童招生后,结合各学区公办学校实际核定可接受随迁子女入学的学位数,划定各街道公办学校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资格线,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义务教育居住地就近入学的要求,参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选报学校。各学区进入积分入学资格线的随迁子女可根据实际居所位置、积分排序位次和学区内学校空余学位在网上选报就读学校(根据各学区内有空余学位学校数量填报最多不超过3个志愿),济宁高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空余学位数和志愿填报情况,对选报就读的随迁子女按居住地就近、积分优先、参照志愿、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录取;填报志愿学校均未录取的随迁子女,由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调配入学,不同意调剂的,视为自愿放弃入学。在录取时,如遇积分相同,采取电脑派位确定。
第八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直接取消积分或入学资格。
第九条 随迁子女被录取后,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入学子女并持居住证明、务工证明、社保证明、居住证、户籍证明(全家户口簿)、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以及适龄儿童的出生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有关材料原件到录取学校现场核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年级招生,解释权归济宁高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所有,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1日。原积分入学暂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济宁高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分值表
附件
济宁高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标准 | 实施说明 | 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 负责 部门 | 备注 | |
基 础 指 标 | 1 | 居 所 方 面 | 购房 |
1. 具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实际居住。每满一年计12分,超过1年每月计1分;不满1年每月计0.5分;最高不超过60分。2. 小产权房。每满一年计6分,超过1年每月计0.5分;不满1年每月计0.25分;最高不超过30分。 |
1. 房屋用途应为“住宅”或“商住一体”。 2. 《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或小产权房所有人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儿童本人),多人共有需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比例合计超过50%。产权所有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需提供儿童及父母名下在高新区无房产证明。 3. 时间计算:购买一手房产的,以购房合同备案(或缴纳契税)的办结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购买二手房产的,以产权转移办结后,新房产证的出证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 1.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及缴款凭证。 2. 小产权房需提供购房合同证明及缴款凭证等。 | 市政建设管理局
国税局
地税 分局 | 需 实 际 入 住 |
租房 | 每满一年计3分,超过1年每月计0.25分;不满1年每月计0.1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1. 所租房屋应为“住宅”或“商住一体”,住所应适宜居住,安全有保障。 2. 办理《房屋租赁证》满12个月且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
1. 提供《房屋租赁证》和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2. 提供房屋出租者“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缴纳证明”(或免税收缴纳证明)。 3. 房屋出租者身份证和房产证明。 | 最近连续租赁并实际入住一年以上 | ||||
2 | 务 工 方 面 | 就业 |
1. 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每满一年计12分,超过1年每月计1分;不满1年每月计0.5分;最高不超过60分。2. 灵活就业。每满一年计3分,超过1年每月计0.25分;不满1年每月计0.1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1. 务工地点应在高新区。 2. 计分以一方为准,父母双方不累加。 3. 如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在同一单位需连续计算的,中断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4. 时间计算: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和“就业创业证”标明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 1. 提供在人社部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备案的劳动合同。 2. 灵活就业者需提供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就业创业证”。 | 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局) | 最近 连续 就业 需满 一年 | |
基 础 指 标 | 2 | 务 工 方 面 | 经商 |
1. 个体工商户。每满一年计12分,超过1年每月计1分;不满1年每月计0.5分;最高不超过60分。2. 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每满一年计12分,超过1年每月计1分;不满1年每月计0.5分;最高不超过60分。3. 私营企业股东或合伙人每满一年计6分,超过1年每月计0.5分;不满1年每月计0.25分;最高不超过30分。 |
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注册地址在高新区,证件齐全、合法并实际经营。计分以一方为准,父母双方不累加。 2. 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注册地址在高新区,证件齐全并依法实际生产经营。计分以一方为准,父母双方不累加。 3. 私营企业股东或合伙人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所在企业注册地址应在高新区,证件齐全并依法实际生产经营。计分以一方为准,父母双方不累加。 4.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股东的,不重复计分。 5.时间计算:以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涉及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的,以变更核准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 1. 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2. 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证件证明。 3. 私营企业股东或合伙人提供企业合法证件证明及本人参与投资经营证件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最近 连续 经商 需满 一年 |
3 | 参 保 情 况 | 1.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计12分,超过1年每月计1分;不满1年每月计0.5分;最高不超过60分。2. 参加个人专柜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分值折半计分。 | 1. 参保人员应为适龄儿童父(母),计分以一方为准,父母双方不累加。 2. 参保计分年限为当前连续缴纳保费时间,单位因欠费或增员产生的补缴可以计分,但个人补缴的不予计分。 3. 时间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且按月连续缴纳。 |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需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参保证明(参保证明可以在社保网自行打印)。 2. 在个人专柜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需提供身份证及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情况证明。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及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 | 社会事业发展局 | 最近 连续 缴费 需满 一年 以上 | ||
基础指标 | 4 | 居 住 证 | 居住证满一年计10分;未满一年计5分;已申请受理未取得居住证的不计分。 | 1. 适龄儿童父(母)至少一方办理居住证。 2. 居住证地址与在高新区实际居住地址应一致。 3. 居住证办理截止时间为当年网上报名时间。 | 提供居住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同区不能办理居住证的,视为符合条件。 | 公安 分局 | ||
5 | 文 化 程 度 | 1.本科及以上学历(20分);2.大专学历(10分); 3.普通高中和中职及以下学历(5分)。 | 1.文化程度按所持最高学历计分,以本人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为准(http://www.chsi.com.cn/xlrz)。 2. 计分以父母一方为准,父母双方不累加。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必须是经教育部审定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且需出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社会事业发展局 | |||
6 |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 1. 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25分);2. 技师或中级职称(20分);3. 高级工或初级职称(15分);4. 中级工(10分);5. 初级工(5分)。 | 1.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按所持最高等级计分,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验信息(http://www.osta.org.cn)和区人社部门核查为准。 2. 计分以父母一方为准,父母双方不累加。只计最高分,多项不累计。 | 提供本人最高等级的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局) | |||
加分指标 | 7 | 纳 税 情 况 |
1. 个体工商户纳税。最近3年内,纳税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2. 企业投资纳税。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3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每纳税3万元人民币积3分,最高30分。 | 最近3年指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满三年。 | 提供纳税凭证。 | 国税局
地税 分局 | ||
8 | 慈 善 捐 赠 | 1. 个人捐资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者,积40-100分;2. 个人捐资50万元以上者,每增加1万元,积分增加3分。 | 捐赠者必须是自愿、无偿,所捐资金用于教育事业。 | 社会事业发展局 | ||||
一票否决指标 | 9 | 材 料 提 供 | 提供虚假材料、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 | 各相关 部门 |
备注:1.此分值表仅适用于济宁高新区义务教育段小学一年级招生。
2.务工、社保、文化程度、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纳税等材料须为同一位监护人;居所、居住证等材料可为不同监护人。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