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2018-04345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济高新管办发 |
成文日期: | 2018-09-1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转发区国土分局财政分局《关于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
区国土分局、财政分局《关于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关于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土分局 财政分局
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4〕14号),为加快土地征收报批及供地进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区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征地预存款制度是指城镇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征收报批之前,由财政部门或申请用地意向单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村的管理制度。实行征地预存款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认识,切实把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作为加强征地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确保征地预存款制度落到实处。
二、缴纳主体及标准
(一)实行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的新增建设用地,由意向用地单位按照工业、仓储用地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亩,商业、住宅、娱乐、旅游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征地预存款。
(二)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及出让手续的,属于工业、仓储用地的由意向用地单位按照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亩缴纳征地预存款,属于商业、住宅、娱乐、旅游等经营性用地的由意向用地单位按照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亩缴纳征地预存款。一个地块同时涉及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的,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缴纳征地预存款。
(三)实行划拨的城镇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缴纳征地预存款。
(四)没有意向用地单位的城镇建设用地,由财政分局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缴纳征地预存款。
三、收缴使用程序
(一)收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对拟进行土地征收报批的项目用地,在协调被征地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国土分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用地意向单位缴纳征地预存款,意向用地单位将征地预存款上缴财政分局,缴纳凭证作为土地征收报批的前置条件。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征地预存款的,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一律不得上报。
(二)退还。实行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的土地,在意向用地单位竞得土地缴纳出让金后,财政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原渠道将征地预存款退还意向用地单位。对于确属土地出让金缴纳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土分局、财政分局审查,报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以提前退还征地预存款,用以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其他要求
(一)拟分配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用地,意向用地单位未能在期限内缴纳征地预存款的,当年不再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涉及国有建设土地收储需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