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AK/2019-00373 | 发布机构: | 洸河街道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街道办事处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9-01-1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部门、社区、村(居),各有关企业:
《洸河街道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洸河街道办事处
2019年1月14日
洸河街道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切实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按照办事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3%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持续改善。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优化调整,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科技金融创新园管理委员会牵头)
2. 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发现一起治理一起。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手续不全或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环境保护办公室、科技金融创新园管理委员会牵头)
3.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自2018年10月1日起,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环境保护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全辖区禁止新上化工项目,加大各类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环境保护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4. 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 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
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禁止销售和囤积,防止已完成街道散煤复烧。(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6. 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街道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经济发展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50 毫克/立方米。(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三)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7. 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考核,各街道办事处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自2018年10月起,生态环境部向社会每月公布各城市降尘监测结果,高新区将每月公布各街道降尘监测结果。(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严格控制扬尘排放,按照已出台的建筑工地、煤炭堆场、道路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石材加工等行业治污技术导则要求,对扬尘面源污染进行规范治理,对于治理导则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业整改,对有关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顶格处罚。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八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8年12月底,城市建成区达到90%左右。(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牵头)
8. 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各村(居)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
9. 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全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全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大力推进叉车、牵引车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洸河交警大队、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10. 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经济发展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所、洸河派出所牵头)
开展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所、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五)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1.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指南或导则规范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或夏季错峰生产调控方案。(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重点推进石化行业、制药行业、化工行业、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及印刷行业、纺织印染行业、汽车制造行业、家具制造行业、板材加工行业等重点工业行业,以及汽修及4S店、干洗、餐饮、加油站等VOCs重点排放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相关治理任务。(环境保护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12. 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环保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自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环境保护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
13.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工作。(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14. 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15. 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环境保护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
(六)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6.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迅速响应、有效应对。(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17.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18. 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平台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 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 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19.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洸河街道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各部门、社区、村(居)要切实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按照责任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挥调度,确保攻坚行动落到实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管行的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洸河街道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九)强化环保执法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执法,采取专项执法、随机抽查与“热点网格”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实现全覆盖。重点检查各地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不到位、VOCs专项整治不落实等问题;在综合整治方面,“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在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柴油车管控等问题;以及扬尘管控不到位、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环境保护办公室、督查办公室牵头)
(十)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村居,强化问责。(环境保护办公室、监察室牵头)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积极配合区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设立的“曝光台”栏目,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配合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环境保护办公室、科技文化中心牵头)
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定期对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
附件:济宁高新区2018年—2019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附件1
济宁高新区2018年—2019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县市区 |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PM2.5平均浓度(μg/m3) |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PM2.5平均浓度目标值(μg/m3) | 同比下降比例(%) |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重污染天数 |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重污染天数目标值 | 同比下降比例(%) |
高新区 | 69 | 66 | 4.3% | 10 | ≤10 | 持续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