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AR/2021-00630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部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制度 |
成文日期: | 2021-04-15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高新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优化评审专家结构,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经研究,决定建立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能准确掌握并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遵守评审纪律;
(三)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四)学术造诣深,实践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是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内公认的专业技术骨干,在同行专家中有一定影响和威望;
(五)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服从评审委员会的管理,能够按时参加职称评审活动。
二、专家使用和管理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将根据单位性质、年龄、性别、学历、职务、专业技术职称等综合因素进行配备。我市组建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采用本地专家进行评审的,需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参加会议的专家,坚持随机抽取、合理配备的原则。原来从事过职称评审工作并具有丰富评审经验的人员,可优先予以抽取使用。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管理期为5年,每年审核注册一次。定期更新专家库专家信息,在库专家发生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退休、调离济宁市域等情况的,需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及时报告。专家库建立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职称评审业务培训。每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相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价,对评价不称职的专家,取消入库资格,不再聘用。
三、推荐方法和程序
1、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经个人自荐或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委员会专家申请表》(附件1)《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委员会专家汇总表》(附件2)。
2、资格审核。推荐人选经单位和主管部门资格初审后,报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情况,统筹考虑申请人的性别、年龄、职务、专业技术职称等因素,确定专家人选。
4、组织培训,颁发资格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专家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统一颁发《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委员会专家证》,并纳入我市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进行管理。
请各申请单位务必于4月8日前将附件1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附件1及附件2电子版发至邮箱。
联 系 人:李勉
联系电话:3255905
电子邮箱:jngxqrcgz@163.com
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