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AO/2020-01019 | 发布机构: | 接庄街道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街道办事处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0-04-2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高新区接庄街道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及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山东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鲁卫发〔2019〕19号),济宁市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卫字〔2019〕16号)及高新区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扎实推进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通知(济高新发〔2020〕56号)的有关要求,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推进我街道尘肺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接庄街道办事处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积极落实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辖区内。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各卫生院、各有关企业单位要加强对尘肺病诊断和治疗工作的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救助尘肺病患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分类指导,落实责任。根据不同行业的粉尘危害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落实街道领导责任,细化防治任务。
(三)行动目标。到2020年底,摸清辖区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以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和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区级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量,街道卫生院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重点工作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单位,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与延压、非金属矿物制品、石英砂和宝石加工等行业开展专项调查,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
2.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山东省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铅酸蓄电池生产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济宁市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铅酸蓄电池生产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重点行业粉尘治理,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
3.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等行业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开展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调查。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确定粉尘危害严重、尘肺病高发或接尘农民工返乡集中地区的医疗机构为哨点医院,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一人一档。以街道为单位开展尘肺病患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对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按现有政策规定落实保障措施;对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对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衔接,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3. 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街道卫生院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充分依托街道监督协管员,发挥街道安全员、计生专干等基层执法人员的作用,通过派驻、赋权、委托等方式,完善街道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体制和工作模式,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强化业务培训,增强一线监管执法力量。到2019年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2.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
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劳动者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3.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说明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4.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积极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工作,发挥健康企业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街道,依托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社区(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按照国家要求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街道卫生院、各有关企业单位要将尘肺病防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街道分管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专业技术保障。加强街道卫生院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职业健康服务能力。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三)加强统筹协调,搞好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卫生院公卫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各部门形成尘肺病防治合力。
(四)加强督导检查,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街道卫生院公卫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危害治理和尘肺病人救治的各项措施。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
街道卫生院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市、区制订的考核评估办法,适时组织评估考核,检查各行业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向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