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C/2020-09557 | 发布机构: | 社会事业发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招生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0-09-2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居所方面
(一)自有房产
1、自有房产(需实际入住)不受满12月时间限制,不满1个月不计分。
2、购房需实际入住,提供相关水电气暖缴费凭证或物业费缴费凭证。
3、有购房合同和网上备案证明,但所购房屋处于在建或未交付使用状态,此情况不符合要求。
4、小产权房屋(自有)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缴费凭证、水电气暖缴费凭证或物业费缴费凭证,对提交证明材料不规范的,视实际状况予以确认。
(二)租房
1、租赁大产权房必须办理《房屋租赁证》,计分开始计算时间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时间为始,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
2、无法办理房屋租赁证的,如租赁小产权房、公租房、廉租房、公司公寓等,需提供正规租房合同、所在社区居委会开具实际居住证明以及水电气暖缴费凭证或物业费缴费凭证等。
二、务工方面
1、既是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又是股东的不再重复计分。
2、临时(备案)营业执照继续有效,但已到期未再续办营业执照的无效,续办新营业执照间隔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3、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交事业编制卡、近一年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证明(须满一年以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盖章)以及单位出具工作人员、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入职时间)的证明材料。
4、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人员名单以及劳动合同原件。
三、参保情况
社会保险均需满一年以上,具体分三类: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在个人专柜缴费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参保证明(在济宁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可登录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网站自助打印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在外省、市或济宁市其他县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为符合条件,不计分。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视为符合条件,不计分。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及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无法提供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的,可到社保缴纳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的证明(加盖公章)。
四、其他说明
无房产证明、“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缴纳凭证和发票”以及社区、街道、单位证明材料等开具时间截止到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