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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00004234373RM/2021-02927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标  题: 2021年济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有效性:

2021年济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10-25 14:29:40 点击次数: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执法类别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不收费
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8月修订)第九条:“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报告书:5日(不含公示期15个工作日)           报告表:3日(不含公示期6个工作日)
不收费
2行政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危废经营许可)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3年6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核发:20个工作日;换证:20个工作日;变更:15个工作日;注销:20个工作日核发:10个工作日;换证:10个工作日;变更:10个工作日;注销:10个工作日不收费
3行政许可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

扩容的;(三) 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法人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30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不收费
4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修订)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报告书:3日(不含公示期15个工作日)           报告表:3日(不含公示期6个工作日)
不收费
5行政许可排污许可证(水)核发(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3)《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作出的具体事项规定。
(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作出的具体事项规定。
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不收费
6行政检查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不收费
7行政检查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5年8月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不收费
8行政检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3年6月修订)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不收费
9行政检查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不收费
10行政检查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管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不收费
11行政检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2012年2月修正)第二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应当自确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之日起一年内,在基本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向作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决定的部门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作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决定的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绩效等进行评估验收。”《关于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办函[2012]49号)《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6]793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不收费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