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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R/2022-00451 | 发布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抽查计划 |
成文日期: | 2022-02-1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 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 备注 |
1 | 户外广告设置维护情况 | 户外广告设置经营者 | 户外广告外观是否整洁规范,功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定期维护及时修复等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牢固;在气候环境突变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出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三)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发光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关闭光源;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整修、更新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不在原经营场所经营的,应当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貌。 | 实地 检查 | 不定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由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 |
2 | 超门头经营 | 沿街商户经营者 | 是否存在超出门窗或外墙摆卖商品占道经营的行为。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第二款:“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 | 实地 检查 | 不定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由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 |
3 | 餐饮油烟治理 | 建成区餐饮经营户(单位) | 是否存在未规范安装油烟净化器、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为定期清洗油烟净化器的行为 | 1.《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实地 检查 | 不定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由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