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nsgxjscykfq/2023-03768 | 发布机构: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消费提示警示 |
成文日期: | 2023-10-2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相关规定,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现对广大酒类经营者有关行为告诫如下:
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监护人等共同的职责。
二、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酒品销售网点。其他销售网点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经营者难以判明酒类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经营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广大经营者及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主体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