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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nsgxjscykfq/2023-03768 发布机构: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消费提示警示
成文日期: 2023-10-2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消费提示警示】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10-26 11:34:00 点击次数:
各酒类产品经营户: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相关规定,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现对广大酒类经营者有关行为告诫如下:

  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监护人等共同的职责。

  二、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酒品销售网点。其他销售网点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经营者难以判明酒类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经营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广大经营者及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主体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置。



来源: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