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04234373RAR/2023-01923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部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医疗救助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和标准:
(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 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6 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 2 万元。
(二)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3000元以上部分按 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1 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 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 2 万元。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执行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 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1 万元。起付标准由市医保经办部门按照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确定,在统计部门发布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当月发布,次月起执行。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不含申请当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申请年度救助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救助时间区间不重叠计算。
2023年1-6月,高新区门诊救助2469人次,支出金额44.62万元;住院救助536人次,支出金额115.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