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2024-02800 | 发布机构: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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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12-30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标 题: | 关于对《济宁高新区行政应诉法》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司法法制处:
收到文件送审稿后,我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文件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审核,征求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建议,并与起草科室进行了对接。审核过程、意见建议及结论如下。
一、审核过程
起草科室组织了立项前评估活动,就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制定文件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等组织了研究论证。后与起草科室联合组织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会议。起草科室形成送审稿后,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听取了公职律师邱元亮(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司法法制处工作专员)、政府法律顾问魏鲁宁的意见建议,按照修改意见,并起草科室进行了多次对接修改。起草科室负责人解答了我们的问题,对相应文件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完善,我们对其完善后的草案内容进行了二次审核把关。
二、审核意见
(一)制定主体
该文件由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代高新区管委会起草,制定主体合法。没有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没有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没有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二)制定程序
11月22日,《济宁高新区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官网、济宁高新政法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2月3日,未收到反馈意见。11月25日,《济宁高新区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党政办、纪委等26个单位进行会签征求意见。并在我区一定范围开展了问卷调查。《济宁高新区行政应诉法》内容详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综合风险评估等级为:低。
(三)内容和形式
《济宁高新区行政应诉法》内容和形式总体上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
三、具体修改意见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作为《济宁高新区行政应诉办法》(送审稿)起草的重要依据,《济宁高新区行政应诉办法》(送审稿)建议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因该文件有效期规定未满三年,建议将该规范性文件标注为“暂行”。
四、审核结论
以上意见起草单位均已采纳,完善后的制定主体、内容、程序均合法。建议提交建议依法依规履行后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