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L/2024-02752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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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7-24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24〕1—11号 |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2024年7月18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4〕109号)批准征收土地4.3267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西浦路以东,景云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大辛庄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地块1:位于王因街道大辛庄村,总面积4.3267公顷,其中:农用地4.3267公顷(耕地4.2811公顷),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济宁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4〕109号)
联系人:刘川;联系电话:3255179。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