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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00004234373RM/2024-01677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8-02 发布日期: 2024-08-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标  题: 2024年5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一)
发文字号: 有效性:

2024年5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一)

发布时间:2024-08-02 09:38:37 点击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

济环高新罚〔20244

 

济宁金瑞安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运河壹号食汇城二期公寓楼916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   913708113345474795                                    

法定代表人:       胡衍猛                          

2024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的龙城坤园项目自来水管道铺设施工现场,东北角处,有一台山东莱工LAI Gong26轮胎式装载机(环保码:环2-FHB02401)正在进行块砖装卸、转运作业。济宁市任城区龙城坤园工地位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东至东二环(S104)、西至西二环(新 G105)、南至南二环(临菏路)、北至北二环(G237—S104—济宁北环路)]内,你公司在济宁市任城区龙城坤园工地使用国Ⅱ排放阶段装载机行为未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使用国Ⅲ及以上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情况,并证明你公司承认勘验笔录中的现场情况属实;

2.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情况;

3.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人孙冬雷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4.2024年3月12日,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孙冬雷身份证复印件,由孙冬雷提供;

5.2024年3月12日,调取《龙城坤园自来水二网工程劳务合同》,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

6.《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通告〔2021〕1 号,证明你公司施工现场位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2024年4月11日,我局对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高新罚告字〔2024〕6号),告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公司于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和《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的规定。

经我局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二十位缴款码(我局财务科地址:高新区产学研基地T3楼409室),可采取多种缴款方式(如微信、支付宝、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任一银行网点、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将罚款缴至济宁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话:0537-3236304

   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学研基地T3楼413室

邮政编码:272000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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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分局